*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池市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工作通知(河医保发〔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池市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工作通知(河医保发〔2020〕18号)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医保发〔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医保发〔2020〕6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推进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0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推进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20〕6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的通知(河政发〔2018〕19号)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8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的通知(河政发〔2018〕19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关爱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6日]
通过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关爱医疗保险,从而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偿和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进一步减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制度覆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体儿童。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障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年度内由实际住院、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超出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我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均为6000元,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大病医疗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提高到4倍。住院医疗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70%,参保年度内补助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3万元提高到每人5万元。增加支付门诊特定项目。经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检特治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 的费用,扣减个人账户余额和起付标准500元后,按70%比例给予补助。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调整门诊大病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相关规定一致,从17种增加到21种。发生门诊大病费用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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