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来源: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000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负担,提高慢性病保障水平,精简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服务流程,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因患多种慢性病,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8号)规定的病种,应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待遇资格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提交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如就诊医院为市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需持《河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表》、疾病证明书、相关疾病的出院记录或完整的门诊病历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待遇资格申请。参保人员从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之日起,其待遇资格长期有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到全区范围内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全市范围内符合慢性病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购药即时结算。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不得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
二、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的病种,处方用药量由医师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视病情需要及实际情况开具。凡处方用药量超过30日的,均视为长期处方。医师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时,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长期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长期处方时,必须按处方天数所对应的月数扣除相应起付线。参保人享受一个病种以上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结算相关费用时,仅计算一次起付线,不按病种数量累计计算起付线。
三、优化使用个人账户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流程。参保患者在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时符合门诊慢性病目录范围的,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后直接进入统筹结算,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四、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参保患者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定点医疗机构配取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也可在我市指定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配取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指定的零售药店称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为门慢定点药店,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河池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三年以上(含三年),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近三年无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从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二)必须自有药品物流配送中心(含所属的连锁总部自有的物流配送中心),能够及时调配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独立经营的场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区域,实际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经营场所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并在岗提供药事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四)药店信息系统与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动态库连接,能实时上传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药品入库、销售、库存等相关记录(未实现实时传输前能够按月报送纸质材料),并且药品匹配对照率达到100%。
(五)承诺按照药店会员价向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售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慢定点药店的,应提交《河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请表》及涉及上述条件的相应资料到各级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由各级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上述条件,经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现场查验、综合考评、社会公示(市本级统一公示)等程序,并签订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后,确定为门慢定点药店。
五、规范门慢定点药店服务流程及结算方式。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及用药处方在处方有效期内到门慢定点药店购药。购药时,经已备案的药师审核调剂处方,参保患者在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后,门慢定点药店方可供药。药品最小包装量大于处方开具药量时,门慢定点药店可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用法用量以药品最小包装量售药。参保人员可在用药结束前最多提前5天购药。
参保患者在门慢定点药店就诊或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门慢定点药店结算。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 请表》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请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 ||||||||
药店地址 | ||||||||
药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 所属药品零售(批发)企业名称 | |||||||
医保定点准入时间 | 药店医保负责人 | |||||||
近3年是违反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 | 近3年有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形,有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 |||||||
是否设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服务区域 | 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是否满足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用药需求。 | |||||||
药品储存是否具备相适应的仓储环境 | 药店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是否实现动态库连接 | |||||||
药品匹配对照率是否达到100% | 能否按照药店会员价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售门诊特殊药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面积 | ||||||
人员配备 | 执业药师 人、药学相关专业人员 人 | |||||||
设施配备 | 药店信息系统实现动态库连接□ 冷链设备 | |||||||
本店申请作为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供药服务及管理工作。
药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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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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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 ||||||||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