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咸宁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9月1日起实现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 参保居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10%。大病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5%。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 门诊慢性病配额办事指南
- 办理条件: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评审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办理材料: 1、《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证》; 2、本人社保卡(居民医保证)复印件;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 2017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告知书
-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 全面解读2016年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新政
- “大病保险”指的是什么? “大病保险”待遇如何? “大病保险”待遇如何 “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 慢性病申报服务指南
- 1、申报时间及评审时间 每年3月份为慢性病申报(含年审申报)时间,4月15日以前为慢性病评审时间。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条件 慢性病申请人需要到人社局服务大厅前台出示医保卡,经查询缴费是否符合慢性病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