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5223
一、 事项名称
门诊慢性病配额
二、设定依据
《咸宁市市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咸人社文[2013]192号)
三、办理条件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评审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四、办理材料
1、《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证》;
2、本人社保卡(居民医保证)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1楼慢性病配额窗口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每月6号—26号
七、办理流程
1、二、三类慢性病在年配额标准内凭《社会保障卡》、《慢性病医疗证》配额,关、破、改企业退休参保人员首次评审慢性病需由个人缴费500元),每半年配额一次。
2、一类病种凭《社会保障卡》、《慢性病医疗证》(首次配额需提供近期住院病历、医嘱、诊断证明)医生处方,窗口工作人员对人、对病提出方案,填写《门诊大病申报表》,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每月配额一次。
八、咨询电话
0715-8235551 、823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