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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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等进行说明。
荆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办理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用药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等六种疾病的参保人员。
荆州市城镇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认定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办理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患有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甲亢、甲减)、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活动期)、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综合症、肝硬化、高血压、糖尿病、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内的抗凝用药)的参保人员。
关于公布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155 元/月(即1860 元/年)或330 元/月(即3960 元/年)的标准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30元/月。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起付标准。2016 至2018 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 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从2015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居民及学生每人每年7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1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20元。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荆州市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5日]
大额医疗保险: ①提高封顶线,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15万元,报销比例90%。 ②对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予以补助;对统筹支付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予以补助;对统筹支付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助。
荆州市全面实施疾病应急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救助对象:在荆州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 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门诊重症慢性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用药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服务对象: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用药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等六种疾病的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1、门诊慢性病专家《鉴定表》一份;2、医保卡复印件一张、个人登记照两张;3、疾病诊断证明、近两年出院小结(加盖医院诊断公章);4、慢性病大型诊断检查(病检)结果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