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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人社局对《暂行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2年2月,市政府出台《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报销比例等内容。2014年1月,因《暂行规定》有效期已满,市政府组织市人社局等部门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实施情况评估,并启动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针对《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市政府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修定出台新的《暂行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

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7号),以及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相关规定。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范围包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分三种类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用人单位8%,职工2%的比例缴费。其中,具体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灵活选择10%和5%两种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按照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48元计算,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7年度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如下: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相应比例缴费;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155元/月(即1860元/年)或330元/月(即3960元/年)的标准缴费,费用由本人承担;三是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30元/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的缴纳标准按照《关于公布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缴费标准的通知》(荆人社规〔2016〕1号)执行)。(原载荆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