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泉卫计基妇〔2016〕94号 - 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和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一站式”服务。落实“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先保险、后救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 关于印发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泉卫计医〔2016〕89号 - 符合上述救助对象范围、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泉州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卫计综〔2016〕48号 - 201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53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10元。调整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继续以市统筹开展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落实新农合大病补充补偿商业经办工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30元,支付比例稳定在50%以上。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泉州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方案》的通知
泉卫计基妇〔2016〕17号 -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缓解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泉州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卫计综〔2015〕92号 - 全面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以及经办新农合补偿业务。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健全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