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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1611号)有关规定,《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过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药品费用的支付以商品名为准;  

二、剂型、规格和价格等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目录》药品若被国家或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则不再对其进行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6121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116日 

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