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来源:成都市人社局网站 浏览次数:3520
事项名称: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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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 ||
事项属性: | 办事服务 | 办事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分类: | 城镇职工,我要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大病),多级办理 | ||
办理时限: | 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联系电话: | 87706721;87706722;87706728 | |
监督电话: | 首问责任人: | ||
办理地址: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成都市医保局3楼2区2号、3区3号 各区(市)县经办机构 | ||
地图地址: |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 ||
公交线路: | |||
前置条件: | 1)参保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2)参保人员信息已录入微机,且在住院期间缴费未中断;3)未在医院联网结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 ||
法定依据: | 成府发【2009】52号;成劳社发【2010】10号;成劳社发【2010】53号;成人社发【2011】23号 | ||
办理程序: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人员: 补充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参保人员所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入机查询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情况→查询基本医疗是否与医院结清费用→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手工报销窗口进行费用结算→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专人复核并签字→根据拨付金额大小按权限审批→本人签字确认→拨付金额由银行自动结转到个人存折(卡)上。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 补充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后→结算人员入机查询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情况→交审核处审核→专人将出具审核结果的资料登记后→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报销登记窗口→进行中心报销结算→参保人员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专人复核并签字→本人签字确认→根据拨付金额大小按权限审批→与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 ||
申请材料: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员和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八)《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九)《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已办理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已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的,个人除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未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二)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五)参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七)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或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证明(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 ||
办事表格: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