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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金融和财政服务局,市医保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纳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具体划拨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在拟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时一并确定。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和大学生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高档报销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有效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