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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

黔工总字〔2016〕34号

 

 

贵州省总工会关于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帮助广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减轻医疗负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省总工会就在全省广大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章程》“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的要求,切实履行以民为本、服务职工的基本社会职责,把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工会组织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提高广大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展示新时期工会组织的优势和作为,为我省决战贫困、同步小康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发挥各级工会服务职工的积极作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秉承“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采取团体会员模式,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就业形式的在职职工组织到活动中来。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互助项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工会组织承担,不在互助金中开支。

2.市(州)级统筹、市(州)县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由省总工会指导、监督,市(州)级工会统筹市(州)县两级工会实施,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任务落实。市(州)县两级工会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并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对活动的理解和支持。遵循先易后难的基本原则,采取赔付项目由少到多,赔付水平由低到高的渐进方式,首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医保的在职职工中推行,再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扩大活动范围。

3.民主管理、规范运作、资金安全、效果最优原则。全省市(州)县两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活动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活动的有关规定,审议互助金赔付标准等重大事项,机构成员中的职工(单位)代表总数不得低于50%,其他成员由统筹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产生。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职工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合理制定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以收定支、科学确定资金结余额度,严格控制风险。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补助,确保有限资金的效益最大化。

二、活动内容及基本形式

(三)参加对象及范围。活动参加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遵循“大数”原则,参加单位职工参与率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以团体会员的模式参加活动,不接受个人和未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参加。

(四)活动项目及形式。活动初期倡导推行职工“住院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两个易于操作的补助项目,时机成熟后,逐步探索推行意外伤害补助和特殊病种(群体)补助等其他活动项目。结合实际,按照工作由易到难,项目由少到多,逐步摸索推进的方式探索开辟新的活动内容,严控资金风险。

(五)互助金的筹集。在“职工个人缴纳、工会经费资助、政府(行政)经费支持”等渠道外,可以开辟接受社会捐赠的途径,充分体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性特征。具体筹集标准应结合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互助活动参保人员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各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请“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六)补助方式及标准。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生病住院经医保途径报销后,凭相关医保报销凭据申报对应补助,补助条件应尽量与医保报销条件相匹配,不额外增加办理人员的负担,同时各统筹单位应在可控范围内尽量简化办理程序,为职工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是否设置补助起付线和免责期,是否分段计算、具体补助比例及最高补助限额等具体内容由各实施单位根据本地实际,精算后确定。

(七)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州)级统筹、核算,在市(州)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服务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接受“资金管理委员会”的直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扩大开支范围,活动相关重大调整事项必须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

三、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

(八)继续巩固和发展贵阳、遵义两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成果。在两地原有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非公企业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在未来几年内推动活动参加人数取得进一步突破。支持两地探索拓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新模式,不断优化运行效率,逐步提高保障层次和赔付标准。

(九)拓展规范安顺、铜仁、黔东南三地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市(州)直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基础上,将活动组织面扩展至全市(州)各级单位(含县级及以下单位)。支持三地积极参考借鉴贵阳、遵义两地的活动经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不断规范并完善活动的开展模式。

(十)全面启动其他各市(州)和各产业(行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积极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着手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活动细则,在2016年正式启动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并向各市(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贵安新区参照实施,省直管试点县(市)可选择参加原隶属行政区地方工会组织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也可自行开展。省各产业(行业)工会,条件具备的可参照市(州)工会独立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统一组织下辖单位参加属地工会组织的活动,确保职工能正常加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切实抓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得到重视和支持。要把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拓宽工会服务渠道,用经济手段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切实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业务部门全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人负责,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纳入工会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制定中长期目标任务规划,分解和细化目标责任,把各项任务措施逐一分解落实。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要向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积极宣传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依据、办理程序和实施办法,进一步阐明活动的非盈利性公益属性,营造“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社会风尚,弘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精神,增进社会各界对医疗互助活动的认知度和认同度,最大限度地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为活动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三)健全运行机制。要积极拓展互助活动的资金来源,探索开辟多种形式的资金筹集渠道,主动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要加强预算编制和管理,收入预算要充分考虑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互助活动参保人员收入水平等因素,支出预算要充分考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享受待遇人数、医疗费用和资金节余等因素,合理控制理赔风险,确保活动运行长期稳定。

(十四)规范监督管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性质特殊,不同于工会经费,必须纳入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借、挪用。要按照谁统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稽查和处理机制,加强参保审核和支付稽核,杜绝各类违规行为。互助活动资金要纳入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范畴进行审计,同时还要接受上级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参加单位和职工公布。

 

 

 

                         贵州省总工会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