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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仁市总工会关于市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基层工会:

现将《铜仁市总工会关于市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已上传铜仁市总工会官方网站“职工医疗互助”栏:http://tr.guizgh.org.cn),请按照管理办法落实。

(联系人:石秋妹,电话:0856-5220351,0856-8131886)。

 

      铜仁市总工会

                                  2016年8月18日

铜仁市总工会关于市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病住院职工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加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建设”的精神及《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黔工总字〔2016〕34号)要求,铜仁市总工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行“普惠制和重大疾病相结合”的救助模式,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铜仁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市直各单位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章  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期限

    第五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工会关系隶属市总工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驻铜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为参加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每人另注入50元互助金,经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第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期1年,自每年10月1日0时起至第二年10月1日0时止。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单位,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办法要求的材料交至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并将医疗互助金汇至铜仁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专门帐户,该期职工医疗互助方才生效。

 

第三章 互助活动的办理

  第七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向铜仁市总工会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的在职职工名册报表;

  2、填写《铜仁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参与凭单》一式三联,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3、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册,该名册须按“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工社保号码、联系电话、备注”八个栏目制作,包括纸质名册和电子文档名册,其中纸质名册须盖单位印章,电子文档名册须用excel表格制作(电子文档名册可在铜仁工会网下载)。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筹集

  第八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应当交纳互助金。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每份100元(有条件的单位工会也可用工会经费以维权支出、劳动保护费、送温暖费等方式为职工代交纳)。

  互助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互助期满不予返还。

  第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政府、工会及企业的补助(铜仁市总工会第二期为每名参加职工注入50元,中央、省驻铜企事业单位按第五条第二款办理);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及待遇标准在当年资金使用超过筹集数130%或未达到筹集数70%时,由医疗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启动调整机制进行互助金交纳标准及互助待遇的调整,铜仁市总工会也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章 互助活动的补助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职工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以社保报销凭据为依据,按社保核定个人自负部分补助50%,最高不超过20000元。住院治疗职工按照每日30元领取住院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1800元。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多次患病住院的,其补助金累加计算,一年各项互助补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1800元。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执行30天免助期,即职工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生效30天后,经当地社保部门认定的医院确诊患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方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补助金。

    第十三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之日30天内继续参加的,该期的生效时间为上期终止时间,同时不执行30天的免助期。自互助期满之日超30天后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助期。

    互助期满30天内未继续参加的,职工的互助权利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在治疗期结束前互助期届满的,仍按照互助期内的规定享有职工医疗互助补助。

  第十五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如调入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的医疗互助的补助,由调出单位申报。

 

第六章 互助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申领由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领取互助补助应向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由该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报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经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职工领取互助补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铜仁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可在铜仁市总工会官方网站下载);

2、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复印件;

3、住院费社保专用发票或社保报销凭据的复印件;

4、住院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第十九条  职工应在出院后的60日内申请领取互助补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前述期限内申请的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报备。

第二十条  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接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补助金通过职工本人银行卡发放给职工本人。

第七章 互助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铜仁市总工会设立“铜仁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管理委员会”,为互助活动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互助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互助金拨付审议等事项。

铜仁市总工会设立“铜仁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整个互助活动的监督。

机构成员按市总工会相关规定推荐和工作需要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业务经办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互助资金账户的设立及管理,确认职工互助补助,拨付互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参与互助活动单位工会组织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互助资金运行;负责互助活动在本单位的运行分析,并向铜仁市总工会提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建议;

    2、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和收缴工作;协助职工收集补助金申领资料并负责初审;向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送医疗互助金申领材料;

    3、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医疗互助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四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铜仁市总工会预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由铜仁市总工会财务部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不提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互助金出现结余,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铜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铜仁市总工会市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