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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工办发〔2016〕23号关于实施2016年“大病救助”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局、市产业及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大帮扶服务职工力度,缓解因病致困的职工生活压力,市总工会决定对“在职在档”困难职工中开展“大病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要求

1.我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的在岗在档、非低保的工会会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求科级及以下。困难职工档案建档时间截止于2016年7月31日。

2.职工本人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

3.涵盖患病种类:白血病(含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二、救助标准

1.当年自付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为2000元;

2.当年自付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为4000元。

三、实施程序

1.本人申报

职工到所在单位工会填写《工会困难职工(农民工)救助审批表》(下称《审批表》)附带证明材料: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职工档案输出页,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夫妻双方工资证明(职工配偶工资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实)、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新增患病职工提供)、住院病志原件和复印件(新增患病职工提供)、惠工服务卡复印件、正规医疗机构机打结算收据复印件(2015年8月—2016年7月)。

2.基层审核

职工所在基层工会要对患病职工进行100%入户核实,了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情况,在《审批表》中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由经办人、审查人签字后统一上报至县区局、产业工会,县区局工会、产业工会要对基层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困难职工身份、患病种类、非低保户身份等,同时要求必须采取入户走访或电话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并记好审核记录。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职工确认救助金额。县区局工会、产业工会要严肃执行救助制度,保证上报材料齐全,受救助对象符合政策标准。

3.市总工会复核

县区局工会、产业工会,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职工所有材料统一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由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进行复核。

4.拨款确认

由复核小组对县区局工会上报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职工确认救助总金额,上报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市总工会将复核确认结果反馈给县区局工会。各基层工会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市总工会核准后的受助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总生活保障部备案。

5.救助实施

市总工会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救助资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同时短信通知受助职工。

四、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做到符合条件的不漏报,困难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上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因弄虚作假、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救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2、规范材料,按时上报。各基层工会要把此项工作与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基础材料。各级工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报,因上报逾期造成的后果由上报单位承担,并做好解释工作。各基层工会在组织职工填写《登记表》时,一定要认真核实身份证和惠工服务卡信息,卡号出现错误的将不予救助。

3.做好宣传,确保实效。各基层工会要利用现有宣传载体做好此次“大病救助”活动的政策宣传,让广大职工及时准确了解此次活动信息;各基层工会要有针对地对此次活动进行宣传和解释,争取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均能及时享受到工会组织的关爱。

联系人:马驰

联系电话:2286267



   

                             阜新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