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财政委积极推动设立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大病患者负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我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中标人,具体承办参保缴费、待遇理赔等业务。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救助对象 1.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成员。 3.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我市调整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经市政府府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650元/人•月。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救助对象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流浪者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专项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市级财政落实安排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资金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2015年1月,我市出台了《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决定从2015年1月13日起对异地务工人员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将我市的大病救助制度覆盖至异地务工人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基金除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外,经市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支付重大传染病、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造成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珠海修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增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20万元或以上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则按100%救助。
清新拟5月中旬启动“大病关爱基金”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区委主要领导针对清新区目前困难群众大病医治难、因大病医治致贫、返贫的问题,倡议建立“清新区慈善会大病关爱基金”。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6日]
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赔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为1万元。
佛山市以“五项提高”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2日]
对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到80%。而居民住院医保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