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来源:珠海财政局 浏览次数:3989
《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现对珠海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在全省率先开展门诊救助,突破户籍限制,将购买了珠海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畴,较好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的增长,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4年11月21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修订后的《办法》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20万元或以上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则按100%救助。《办法》将特困人员专门列出,特困人员享受的门诊救助高过低保户,低保户可获门诊救助1,800元,而特困人员可获3,600元。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5年下半年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