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我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全面进行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3日]
​为有效减轻农牧民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我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
关于确定增补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增补定点医院明单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建立健全城乡大病保险制度。修订完善《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2015年,全区14个统筹地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6年底前,统筹建立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艾滋病防治工作“四免一关怀”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和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
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4〕15号)要求,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22类64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患有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由其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和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或)以往病历,向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转院申请,由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民政部门及定点医院填写《自治区农牧区合作医疗和重大疾病转诊转院流程单》
哈密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不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目录》限制,按70%比例予以补偿。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其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民政部门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
哈密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按65%的比例支付;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8万元(不含8万元)以上至11万元部分按75%的比例支付; 11万元(不含11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支付; 1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上部分按85%的比例支付。原则上在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