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56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各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就医看病经济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4〕15号)精神,在审核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经研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确定增补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等30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为自治区农牧区居民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新农合重大疾病的相关文件,组织医院新农合管理人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参合农牧民患重大疾病及时得到救治。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范围、限额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开展诊疗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相应专科的资质条件,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须严格按照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实施治疗,在患者入院时应选择现行的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分类开展即时结报工作。对超出限额的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于不具备条件、不开展及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附件:1.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增补定点医院明单
2.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范围、限额标准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