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0日]
统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苯丙酮尿症补偿办法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在完成一个治疗周期(自审批通过之日算起满12个月或15个月)的治疗后,需完整提交治疗周期内的治疗材料和慈善项目援助材料,新农合负责报销三个月的药品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中央财政补助268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56元/人;盟市、旗县各按照不低于28元/人安排补助资金,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人。自治区财政对于人口在6万以下的牧业旗县,另外增加20元/人的补助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对符合大病标准的大额医药费用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纳入大病保险范围,与新农合共同给予补偿,要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完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作机制,提供及时的报销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即时结报的过程中要注意核对住院天数,要严格执行住院天数“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对于个别医疗机构“计入又计出”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调整儿童先心病等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本次调整的新农合重大疾病病种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标准和患者住院天数累计计算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承担80%,患者个人承担20%,患者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盟市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支付。
赤峰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3日]
赤峰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细则
乌兰察布市新农合布病及结核病救治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5日]
活动性肺结核(不含耐药肺结核)。所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和复治肺结核患者)在疗程的第1个月,集中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3200元/人, 1个月以后应转为门诊治疗,其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每年初治每人2300元,复治每人3200元。
乌兰察布市新农合布病及结核病救治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活动性肺结核(不含耐药肺结核)。所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和复治肺结核患者)在疗程的第1个月,集中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3200元/人, 1个月以后应转为门诊治疗,其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每年初治每人2300元,复治每人3200元。
关于对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从2014年1月1日起,《乌兰察布市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城乡终末期肾病透析补助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13〕34号)中规定的由财政承担的住院分娩和肾透析补助分别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承担。
乌兰察布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当年发生门诊费用,当年报销。截止报销日期为次年2月底。提交的资料,诊断证明、发票、清单、身份证复印、参合本,如没有清单的,但处方或发票上标明药品名、数量、单价等与所患疾病相吻合的,否则发票上只写药费等无法鉴别的,则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