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昌吉市加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关于印发《昌吉市加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州大病医疗救助实现三提高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0日]
昌吉州大病医疗救助实现三提高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
关于印发《昌吉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市加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9日]
关于印发《昌吉市加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自治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在城乡低保对象、农牧区“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居民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市要简化办理程序,开展“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工作,拓展救助方式,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提高救助比例。全面执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5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3000元。
关于印发
自治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5%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60%支付;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支付。转往自治州外、自治区内统筹区域定点医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5%;转往自治区以外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在相应支付段内降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