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来源:昌吉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292
昌市党办〔2013〕1号
中共昌吉市委员会办公室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市加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国家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
《昌吉市加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昌吉市委员会办公室 昌 吉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昌吉市加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自愿受助、定点救治、跟踪服务”的原则,形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民政、卫生、人社、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救治救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具有昌吉市行政辖区常住户口且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确认病情的精神病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精神残疾)。
三、救治救助对象的监护人确认条件
(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二)没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救治救助对象的监护人职责
(一)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康复护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报告。
五、救治程序
(一)需要救治救助的精神病人,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无监护人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精神病人及监护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年收入、享受医疗保险情况、申请理由等内容);
2.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残疾证等复印件各1份,一寸照片1张;
3.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昌吉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审批表》,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乡镇、街道在6个工作日内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属于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余精神病人,报市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市民政局、残联在6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同意救治救助意见书》,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五)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配合监护人送往指定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送医时需持市残联或民政局出具的《同意救治救助意见书》。
六、结算方式
(一)精神病人入院时,专业医疗机构对当次治疗费用进行估算,由监护人按总费用20%的比例先行缴纳相关费用,剩余住院费由乡镇、街道先行垫付,待病人出院后由乡镇、街道统一结算。监护人拒缴相关治疗费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救治救助服务权利。
(二)精神病人发生的单次住院费用由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险结算后,剩余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由市残联按实际给予报销,超出3000元的,由市民政局按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报销。
(三)精神病人中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押金由各乡镇、街道先行垫付,定期与专业医疗机构结算后,凭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单分别到市新农合、社保局报销,剩余费用由市民政局按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报销。
(四)精神病人在专业医疗机构救治救助期间,因患其他疾病需要转院先行治疗的,专业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及时将精神病人送至卫生部门指定的市本级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期间,监护人要承担精神病人的管护任务,待疾病治愈后或经临床观察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由监护人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因监护人管护不到位而发生的意外,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五)精神病人接受救治救助期间的生活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精神病人居家服药期间的费用,由市残联凭票给予报销,上限为1000元/人/年。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昌吉市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1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昌吉市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昌吉市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工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王 江 市委副书记、人大党组书记、
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吾尔肯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哈布力别克 副市长
成 员:祁德礼 市民政局局长
韩玺民 市残联理事长
高 群 市财政局局长
李会义 市卫生局局长
高 兵 三工镇镇长
马金龙 榆树沟镇镇长
马建国 大西渠镇镇长
何开春 六工镇镇长
刘 磊 硫磺沟镇镇长
马鸿铭 二六工镇镇长
黄金龙 滨湖镇镇长
马红月 佃坝乡乡长
努尔兰 阿什里乡乡长
哈杰提 庙尔沟乡乡长
任作荣 延安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景兴 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 婷 宁边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袁俊民 绿洲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志山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晓泉 建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邓 茼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雪莲 市社保局局长
昌吉市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韩玺民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责任:
市残联:负责全市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持有《残疾证》精神病人(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保费的缴纳、大病医疗保险保费的缴纳、救治救助审批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开展精神残疾康复指导,促进精神病人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精神病患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保费的缴纳、大病医疗保险保费的缴纳、救治救助审批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监护人和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肇事肇祸、轻微滋事和其他潜在暴力倾向的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以及送医工作;辖区派出所应协助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送医愈后精神病人进行登记,并与精神病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建立共同管理机制,掌握精神病人信息,及时了解情况,预防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发生。
市财政局:负责分别从残疾人保证金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拨付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的专项资金及监督使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精神病人新农合医疗保险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与专业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精神病人治愈后居家服药期间的档案建立、台帐登记以及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工作;负责精神病人在市本级医疗机构治疗其他疾病时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社保局:负责做好精神病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监护人做好本辖区精神病人医学鉴定工作和日常监控工作;负责辖区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申请的审核、申报、费用先行垫付、结算等工作;负责配合监护人做好辖区精神病人的日常监管和建立辖区内精神病人救治救助档案。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存档(二)。
中共昌吉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