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在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参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医疗救助优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后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金额达到3000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实行分段理赔。
保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6日]
保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我市完成国家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年度“6个一 ”工作任务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落实城镇职工居民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补助,取消了门槛费,同时明确:对6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有其他特殊疾病或慢性病的,仍然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或慢性病待遇。
保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即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限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住院治疗包干费为:三级医院7500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5500元。住院超过30天的,实行定额补助,每天补助标准为:31—90天,三级医院每人每天120元,一级、二级医院每人每天100元。
保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慢性病门诊每次按照门诊医药费的60%给予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00元(重性精神病患者社区康复按照云卫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执行,门诊定额补助标准为全年2000元,含150元体检费)。慢性病报销药品目录参照县级目录执行,精神病患者用药目录可适当放宽。
保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2015年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0元。参加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参保年度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及服务价格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后单次个人自付部分达到5000以上部分纳入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分段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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