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 市本级职工医保特殊疾病门诊
- 市本级职工医保特殊疾病门诊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 广元调整补充医保和大病救助资金来源政策
-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经营成本控制在补充医疗保险费的5%以内。另外,对职工和城镇居民支付的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原相关文件规定不再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 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8000元为起付标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其支付最低比例是:0.8-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5万元的部分报销55%,5-10万元的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