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我市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 《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全市低保标准统一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30元/人月 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55元/人月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 《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15年我市禅城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禅城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个人需要支付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住院二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 关于印发《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按55%比例给予补助;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按35%比例给予补助。 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适当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