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739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6〕26号)要求,我市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了救助范围,低保临界对象享受低保对象同等医疗救助待遇,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三、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
为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实现了医疗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正式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系统进行结算,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