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041
一、制定的背景
我市从2012年开始正式实施大病医疗“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我市困难救助对象凭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并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即可出院,大大简化了困难群众就医的结算流程,方便了困难群众就医。2014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今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城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2178元,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
二、制定的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住院医疗救助制度予以说明和规定。第一点: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点: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第三点: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个人需要支付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住院二次医疗救助。
四、关于低保临界对象的说明
低保临界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0%的我市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