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676
一、制定的背景
2012年市政府确立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由我局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相关数据采用“马丁法”公式对年度低保标准进行测算,并以测算结果为依据于4月底前提出低保调整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2016年,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二类地区2016年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610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55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382元/人月。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制定的依据
(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四部分内容,对低保标准、补差水平、资金安排、执行时间等予以规定。第一点“低保标准”,全市低保标准统一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30元/人月。第二点“补差水平”,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55元/人月。第三点“资金安排”,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第四点“执行时间”,规定新标准自印发之日施行。2016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以前的期间,参照新标准执行。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1点:“全市低保标准统一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30元/人月。”
解读:对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30元/人月的家庭以发放差额救助金的方式予以救助。
(二)第2点:“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55元/人月。”
解读: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区当月发放的低保资金总额除以低保人数后的平均值不低于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