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新增基本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调整部分病种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关于新增基本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调整部分病种待遇标准的通知
疫情期间,荆门医保特殊政策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4日]
疫情期间,荆门医保特殊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医保待遇政策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6日]
医保待遇政策
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救助。
我市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救助报销赔付后,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60%、5万元以上的按7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我市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的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方式有3种: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和9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对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作出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