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及特殊病种的通知
- 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将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患血友病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每年60000元以内的专科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办法报销,超过60000元以上部分按大病保险办法报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3日]
- 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 继续落实大病保险保障制度。在全市已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各统筹地区要继续按照医改要求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政策调研,统筹优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在确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对大病、重病人群再次帮扶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费用分类支付标准的通知
- 诊疗时需使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体内植入特殊医用材料列为医保乙类目录,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其中:国产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20%,进口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4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范围,由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 关于对市直参保职工实行2013年度大病二次补偿的通知
- 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5日]
- 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119号
- 调整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结报规定:提高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至40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类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规定的6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0%。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