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开展国家36种谈判药、17种抗癌药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关于开展国家36种谈判药、17种抗癌药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 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2017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差别化筹资。淮安区、涟水县人均筹资标准为30元;淮阴区人均筹资标准为32元;洪泽区、金湖县、盱眙县人均筹资标准为38元;清江浦区(工业园区)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开发区人均筹资标准为48元。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 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补偿起付线)超出12000元以上,在12000-52000元的部分按50%赔付;5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 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管理的通知
- 将儿童(0-14周岁)苯丙酮尿症纳入我市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管理,治疗苯丙酮尿症专用的低苯丙氨酸食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每人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淮安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儿童苯丙酮尿症定点医院。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 淮阴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 全区统一实行住院补偿与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模式,除上缴的大病统筹和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分为住院补偿统筹基金和门诊补偿统筹基金两个部分。符合大病保险相关条件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再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