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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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36种谈判药、17种抗癌药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关于开展国家36种谈判药、17种抗癌药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2017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差别化筹资。淮安区、涟水县人均筹资标准为30元;淮阴区人均筹资标准为32元;洪泽区、金湖县、盱眙县人均筹资标准为38元;清江浦区(工业园区)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开发区人均筹资标准为48元。
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补偿起付线)超出12000元以上,在12000-52000元的部分按50%赔付;5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将儿童(0-14周岁)苯丙酮尿症纳入我市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管理,治疗苯丙酮尿症专用的低苯丙氨酸食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每人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淮安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儿童苯丙酮尿症定点医院。
淮阴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全区统一实行住院补偿与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模式,除上缴的大病统筹和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分为住院补偿统筹基金和门诊补偿统筹基金两个部分。符合大病保险相关条件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再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关于调整全市2016年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2016年,全市新农合参合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
关于印发《淮安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0日]
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98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50%赔付;20000元以上的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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