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来源:中古·淮安 浏览次数:4014
淮卫发〔2017〕77号
淮财社〔2017〕31号
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县(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淮安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2017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全市2017年度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筹资标准
2017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差别化筹资。淮安区、涟水县人均筹资标准为30元;淮阴区人均筹资标准为32元;洪泽区、金湖县、盱眙县人均筹资标准为38元;清江浦区(工业园区)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开发区人均筹资标准为48元。
三、保障水平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补偿起付线)超出12000元以上,在12000-52000元的部分按50%赔付;5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组织对商业保险机构2016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审计。经审计,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出盈利率的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或转为2017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费;亏损部分按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确定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各地要按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关于续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承办合同的通知》要求,及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续签大病保险合同,并将2017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季度保费于5月底前拨付到位;第三、四季度保费分别于7月底、10月底前拨付到位,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尽早启动2017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
(三)各地要通过日常抽查、业务公示、信息核对、投诉受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督检查;要对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拨付流程,加强基金管理;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淮安市卫生计生委 淮安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