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葫政发〔2017〕17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4日]
《葫芦岛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适时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逐步提高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水平。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7〕12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9日]
葫芦岛市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适时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葫芦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资助方式主要有资助参和参保、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特/慢病门诊救助。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4日]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000元(年度累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保险比例不低于50%,上无封顶。
葫芦岛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7日]
葫芦岛市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在新农合补偿后,参合居民一年内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大病保险补偿,补偿暂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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