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通知(鞍民发〔2016〕54号)
- 鞍山市完善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助,每床日补助额20元。患者个人不再承担符合辽宁省城乡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鞍民发〔2016〕41号)
- 2016年7月1日起,鞍山市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每人每月181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每人每月145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1091元。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4日]
- 关于印发鞍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民发〔2016〕35号)
- 鞍山市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鞍民发〔2016〕30号)
- 鞍山市委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 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 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