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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通知(鞍民发〔2016〕5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主要是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救治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救助标准
  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助,每床日补助额20元。
  患者个人不再承担符合辽宁省城乡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同时,《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鞍民发〔2015〕30号)中涉及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类疾病的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等医疗救助内容及标准不再执行;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治疗非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鞍民发〔2015〕3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定点医疗救助
  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实施定点救助,主要依托市、县两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由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负责全面落实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
  (一)市级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为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县级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为海城市宁心医院、辽中县精神病医院。救助对象不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救助。
  (二)根据患者管理和治疗随访需要,海城市宁心医院收治海城市的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辽中县精神病医院收治台安县的农村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他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并同时收治海城市宁心医院和辽中县精神病医院的转诊患者。
     (三)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转诊治疗的,应按照转诊有关规定,履行转诊手续进行治疗。
  (四)急诊患者的治疗按急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治程序
     (一)救助对象首先到属地确定的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决定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二)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向医疗机构申领《鞍山市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登记审核表》(见附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住院治疗。
     (三)对达到出院标准的,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防止不必要的长期住院治疗。
     五、资金结算
     救助对象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救助资金经县级民政部门与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结算。根据实际需要,县级民政部门可向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先行预付医疗救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与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方式。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坚持依法实施。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要严格依照《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住院治疗要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根据治疗对象的患病情况,按照精神疾病诊疗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规范诊疗,合理救治,降低复发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在救治程序和标准上,要按照精神疾病治疗的有关规定及城乡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职责,坚持依规操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应建立救治工作绿色通道,为救治对象提供高效、快捷、务实的服务和治疗手段。卫生计生部门应将未住院的城乡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做好医疗卫生管理服务。同时,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三)精准救助,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及时终止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救助,住院患者经治疗后符合出院条件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切实做到应救尽救,精准施救。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严肃查处,推动医疗救助的稳步有序开展。
  (四)做好统计汇总,建立定期上报制度。鞍山市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行季报告制度,至本通知实施日起,每季度下月5日前各医疗救助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以救助对象户籍地为准,填报救助工作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以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形式上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下月10日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