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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鞍民发〔2016〕4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民函〔2005〕87号)要求:“今后各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份,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并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就我市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鞍山市境内,由我市按规定给予伤残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发放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016年7月1日起,市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每人每月181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每人每月145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1091元。
  三、发放渠道: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一级至四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发放伤残抚恤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即由工资发放单位(或离退休费发给单位)发给。
残疾军人所需护理经费按原渠道在优抚事业经费项目中分别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一)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应按本文件规定,按照当地的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本辖区的护理费标准。
  (二)调整护理费发放标准时,要将文件分别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护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