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来源:鞍山民政局 浏览次数:4390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残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鞍山市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鞍山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保障需求适时调整。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残疾人本人不能申请的,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填写《鞍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鞍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审核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补贴类型和残疾等级等基本信息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初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应在《鞍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鞍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复审。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月10日前要向县(市)区残联集中报送一次。
县(市)区残联应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在每月20日前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部门,通过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部门将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并办理补贴发 放手续,其补贴金应当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县(市)区残联,由残联按程序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未审核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三、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资金的使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在每月10日前按月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月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花名册和当期发放的补贴资金数额清单,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
(四)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部门,根据当年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汇总等情况,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两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应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四、其他说明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城市 “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动态管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做到应补尽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不再是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
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享受补贴标准残疾等级的;
3、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
4、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停发补贴情形。
(三)申请人残疾证发证机关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申报,并及时办理残疾证迁移有关手续。
(四)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市民政局每年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地区补贴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市以上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补贴发放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属地化动态管理。要建立完善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动态调整联动机制,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三)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两项补贴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程序,做好两项补贴申请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意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