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4日 来源: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494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17〕4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61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大病保险的经办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年人均28元的标准筹集,直接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增加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二、待遇标准
(一)起付线标准。按照省厅《关于规范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61号)“各地原则上应当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的规定,从2018年度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将起付线标准调整到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2000元。其中,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降低10%,为10800元。
(二)报销比例。我市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赔付。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3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50%;超出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超出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对应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三)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乙类先自付部分;发展改革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按病种收费价格标准的医疗费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我市健康扶贫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理顺承办协作关系
完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程序。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大病保险资金划转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并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不得垫支应由大病保险承保机构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承保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一单制”结算,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大病保险监管工作,打击骗取、套取、挪用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制度,落实有效监管等工作举措,创新监管方式,整合监管力量,积极探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作建设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共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4日
攀人社发〔2018〕40号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17〕4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61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大病保险的经办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年人均28元的标准筹集,直接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增加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二、待遇标准
(一)起付线标准。按照省厅《关于规范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61号)“各地原则上应当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的规定,从2018年度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将起付线标准调整到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2000元。其中,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降低10%,为10800元。
(二)报销比例。我市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赔付。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3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50%;超出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超出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对应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三)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乙类先自付部分;发展改革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按病种收费价格标准的医疗费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我市健康扶贫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理顺承办协作关系
完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程序。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大病保险资金划转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并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不得垫支应由大病保险承保机构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承保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一单制”结算,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大病保险监管工作,打击骗取、套取、挪用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制度,落实有效监管等工作举措,创新监管方式,整合监管力量,积极探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作建设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共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