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8日 来源: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304
关于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紧急通知》(苏医保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需在备案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备案地的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可刷卡就医。未刷卡先行垫付的费用,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二、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参保地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人员需到其它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具备转市外权限的医疗机构院内会诊同意后办理市外转诊转院备案。
(一)转诊转院备案到就医地所在城市,不限定具体的医疗机构,备案后在该城市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持卡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未刷卡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当次有效。当次是指在备案地同一医院连续发生的门急诊检查和住院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医疗行为过程。
(二)未开通门诊直接结算但开通住院直接结算联网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三)市外转诊转院补备案仅限异地在院期间申请。参保人员需经诊治过的参保地最高等级且具有转诊转院权限的医疗机构同意,持未出院承诺书、入院通知单、病程记录(或医嘱单、押金单)等材料,按备案规定向转出医疗机构提交办理。符合条件的,备案日期可提至本次入院前一日,出院刷卡结算。垫付后回参保地申请手工报销的,备案经办日期须早于出院日期。
三、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简称“驻外人员”)在异地备案有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按照驻外人员转诊转院办理。
四、市外转诊转院和驻外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不参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累计,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额的50%给予报销;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五、异地就医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