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9日 来源: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669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
徐医保价〔2019〕30号
关于调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根据《2018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分工》(苏医改办发〔2018〕8号)和《徐州市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徐价医〔2018〕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
二、实施范围
市区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价格标准
按照徐价医〔2018〕157号文件明确的指导价格、调整幅度及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相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统筹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医药价格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按照徐价医〔2018〕157号文件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出台调价文件,7月1日同步实施。
附件:1、完善、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doc
2、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表.doc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徐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9日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