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 来源:亳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浏览次数:3776
一、成立组织
成立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区卫计委副主任邓刚任组长,区合作医疗管理局罗奇任副组长,赵莉、盖昆、张言轮、刘建廷(市医院)、方冬丽(中医院)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慢性病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研究有关重要事项,下设慢性病鉴定办公室,张言轮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日常事务,受领导小组委托,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医共体牵头医院分别组建慢性病鉴定工作组并配备相应设备(电脑、打证机等),具体承担各医共体参合人员慢性病鉴定各项工作。组长分别由牵头医院分管院长担任,相关科室负责人、医疗专家等为成员。其中主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不少于4人,慢性病信息维护及打证人员不少与2人。工作组名单于3月10日前报局慢性病办公室备案。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
(一)2017年贫困参合人口合作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
贫困人口普通慢性病包括32种:1.Ⅱ期以上高血压病;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塞;5.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氏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含耐多药肺结核及肺结核);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白塞氏病;24.强直性脊柱炎;25.肌萎缩;26.支气管哮喘 ;27.非重性精神病(下文所列6种重性精神病除外);28.肾病综合征;29.结缔组织病;30.脑性瘫痪;31.股骨头无菌性坏死;32.脊髓空洞症。
贫困人口特慢病包括以下15种病症:
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重性精神病(指纳入省级按病种付费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6种重性精神病);5.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6.慢性肾衰透析治疗;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换瓣膜术后; 9.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1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门诊放化疗;14.淋巴瘤(仅贫困人口纳入特慢病管理);15.骨髓瘤(仅贫困人口纳入特慢病管理)。
(二) 2017年贫困参合人口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
1、2017年贫困参合人口合作医疗慢性病首次鉴定按申请和鉴定两个阶段分别集中实施。
贫困人口慢性病首次申请。自发文之日至3月25日,患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经济开发区、薛阁患者到亳州市人民医院提交,下同)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资料。受理单位收集、整理、登记后,按医共体范围将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具体表格见附件)上报市医院、中医院医共体办公室。亳州市人民医院要公布经济开发区及薛阁患者慢性病申报受理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
医共体牵头医院组织慢性病鉴定专家组进行资料审核及复核(1周时间),对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核发慢性病证(加盖合管局慢性病钢印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印章)、并维护慢性病信息(2周时间),要求在4月15日将贫困人口慢性病证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未在3月25日前提交资料的贫困人口可继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申请随普通参合人口慢性病同期进行鉴定,乡镇卫生院须将贫困人口资料单独汇总。
2、提交资料及证件
(1)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上居民必须提供身份证,未满18周岁居民无身份证的,应提供户口薄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安徽省健康脱贫工程医疗服务证(区卫生计委核发)复印件;
(2)②1寸近期免冠彩照或黑白照2张;
(3)病历资料,包括:近年来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资料(含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近年来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详细门诊就诊资料(含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用药记录、用药票据及清单等)。申请多种慢性病鉴定的,应提交多种疾病病历资料。原则上每人申请鉴定的慢性病不超过3种。
申请特慢病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尚需提供明确诊断的疾病诊断证明、治疗或用药证明及病历资料等。特慢病原则上实行定点诊治,患者在申请时应选定不超过3家区外符合条件的定点诊治医院(区内不限)。
(4)无法提供病历资料的贫困人口,其在合作医疗部门报销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近年的住院报销单据可作为病历资料一并提交。
(5)贫困人口精神病患者依据区疾控中心提供的资料核实。
(三)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程序为:初步鉴定、复核、公示、录入信息、打证。具体如下:
初步鉴定。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据《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基本标准(2017版)》(见附件),审核申请人身份及病历资料。每例申请须经两人鉴定,包括初审、复审,原则上一周完成。
初审时,如鉴定结论完全符合所申请病种(每参合人员最多申请三个病种),由鉴定专家在《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专医共体家组初审意见”一栏签署“全部符合”字样并署名。如鉴定结论全部不符合所申请病种,应签署“全部不符合”字样并署名。如鉴定结论部分符合所申请病种,应分别签署“符合XX病种”和“不符合XX病种”,并署名。
复审时,应以红色水笔在初审结论后标注复审意见,并署名。
2.复核、公示。医共体牵头医院将拟通过和未通过鉴定的人员名单,报区慢性病办公室复核。复核后,将上述两份名单反馈给相应的乡镇卫生院和医共体牵头医院。乡镇卫生院在本单位和村卫生服务站以张榜方式,公示本辖区慢性病鉴定名单(含通过和未通过)及联系方式。区卫生计生委、医共体牵头医院分别在本单位网站挂网公示全部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医共体牵头医院进行核实,必要时报合管局核实。公示后,区合管局对最终名单进行确认,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录入平台信息。
3.打印发放证件。医共体牵头医院按要求打印慢性病证,加盖区合作医疗管理局钢印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印章(4月15日之前完成),各上报单位负责将证件发放到患者。
三、普通参合人口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
(一)2017年普通参合人口合作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
普通人口普通慢性病包括31种:1.Ⅱ期以上高血压病;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心肌梗塞);4.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5. 慢性阻塞性肺病;6.慢性溃疡性结肠炎;7.慢性活动性肝炎;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肾炎;10.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 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氏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股骨头无菌性坏死;18.强直性脊柱炎;19.脊髓空洞症;20.银屑病;21.结核病(含耐多药肺结核及肺结核);22.非重性精神病(特慢病所列6种重性精神病除外);23.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硬皮病;25.白癜风;26.结缔组织病;27.白塞氏病;28.脑性瘫痪;29.肌萎缩;30.淋巴瘤;31.骨髓瘤。(23-31为2017年新增普通慢性病)
普通人口特殊慢性病包括12种: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5.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心脏换瓣膜术后;8.血管支架植入术后;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肝豆状核变性;11.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门诊放化疗;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2017年普通参合人口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
按申请和鉴定两个阶段分别集中实施。
自发文之日至4月20日,患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经济开发区、薛阁患者到亳州市人民医院提交资料,下同)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资料,卫生院收集、整理、登记后,按医共体范围上报市医院、中医院医共体办公室纸质资料及电子版资料(具体表格见附件)。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特慢病及贫困人口除外,下同)。
第二阶段集中鉴定。由慢性病鉴定专家组进行资料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核发慢性病证,此阶段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患有本文所列慢性病,且2017年1月1日之前未取得慢性病就诊证的参合人员,可申请2017年度鉴定。
普通人口提交资料同贫困人口提交资料,但非贫困人口的报销单据不作为病历资料。
(三)普通人口慢性病鉴定程序为:初步鉴定、复核、公示、录入信息、打证
具体参照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程序。
四、纳入谯城区疾控管理的贫困人口精神病患者审核发证
纳入谯城区疾控管理的贫困人口精神病患者名单由区疾控中心提供,由各乡镇公共卫生办公室人员入户核实,登记监护人电话,收集患者照片,汇总后报到区合管局。区合管局复核后发证到各上报单位。
五、贫困人口慢性病和普通人口特慢病持续鉴定
未在6月30日之前申请慢性病鉴定的贫困人口及特慢病普通人口患者可在6月30日之后,继续向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经济开发区、薛阁患者到亳州市人民医院)申报,各单位受理后每月汇总一次,向区合管局申请,经鉴定符合规定者继续核发慢性病证。
六、慢性病证的补发
1.本年度,慢性病证不再进行换发,原发放的慢性病证(不限年度)继续有效,如慢性病信息有遗漏,可联系慢性病鉴定办公室维护。
2.遗失补发。2014年1月1日之后鉴定核发的慢性病证遗失的,经核实确认有慢性病信息者给予补发,经核实无慢性病信息者须重新鉴定。
七、慢性病报销与管理
1.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时,应凭合作医疗慢性病证、安徽省健康脱贫工程医疗服务证、二代身份证(未满18周岁无二代身份证的应提供户口簿)、门诊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资料。特慢病报销时应提供门诊医药费票据、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特慢病实行定点诊治,特慢病患者在定点诊治医院之外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2.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慢性病药品(原则上每次开具药品不超过1月用量),杜绝严重超量开药或开搭车药。要加强对参合慢性病患者的引导和管理,杜绝突击拿药等现象。普通慢性病患者每季度购药和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平均水平(750-1000元),明显超过平均水平(超过30%)且无切实依据的,认定为突击拿药。对严重超量开药、开搭车药、突击拿药的,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可暂停或取消慢性病报销待遇,涉及到定点医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慢性病鉴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规范运作,确保慢性病鉴定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将对鉴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5112976、5996191,就本次鉴定工作的组织、服务、遵规守纪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操作。医共体牵头医院提供必备的设备设施和专门场所,做好对鉴定医疗专家的遴选,鉴定工作组人员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鉴定,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审,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三)违规处理。因乡镇卫生院或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写《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未提供合格申报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或逾期不报而影响鉴定结果的,责任由乡镇卫生院和本人承担。逾期未申请的普通慢性病,原则上年度内不再重新鉴定。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与鉴定工作人员串通导致鉴定结果失真的,均按鉴定未通过处理。鉴定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徇私舞弊、与申请人串通骗取慢性病资格、借机收受贿赂、索要好处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此前下发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2月 10日
附件1:
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 2017年度 )
制表: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局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 电话 | 一寸 照片 | |||||||
身份 证号 | 家庭 住址 | ||||||||||
申请 病种 | 特慢病定点救治医院(2~3家) | ||||||||||
医学检查结果 和病历摘要 |
医师签名: | ||||||||||
医共体专家组初审-复审 意见 |
鉴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复核 意见 |
复核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受理单位填写,登记对象为有病历资料的申请人。
附件2:
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普通人口)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 2017年度 )
制表: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局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 电话 | 一寸 照片 | |||||||
身份 证号 | 家庭 住址 | ||||||||||
申请 病种 | 特慢病定点救治医院(2~3家) | ||||||||||
医学检查结果 和病历摘要 |
医师签名: | ||||||||||
医共体专家组初审-复审 意见 |
鉴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复核 意见 |
复核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由受理单位填写,登记对象为有病历资料的申请人。
附件3:
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 补证 申请表
( 2017年度 贫困人口 是□ 否□ )
制表: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局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一寸 照片 | |||||||
身份 证号 | 家庭 住址 | ||||||||||
原慢性病证鉴定 年度 | 原病种 | ||||||||||
近年度报销情况登记 |
医疗机构核实人签名: | ||||||||||
慢性病信息核实情况 | 医疗机构核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复核结果 | (签字签章) | ||||||||||
说明:此表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并核实。
附件4:
谯城区合作医疗慢性病医学鉴定基本标准(2017版)
序号 | 慢性病病种 | 鉴定标准 | |
1 | Ⅱ期以上 高血压病 | 1、 高血压病史(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两次静息收缩压≥160mmHg、或/和舒张压≥100 mmHg, 3、并靶器官心、脑、肾、血管之一受损,彩超提示左心室肥厚、颈部动脉硬化或/动脉斑块形成或出现脑出血、脑梗塞、视网膜出血、血尿或蛋白尿、周围动脉血管硬化和/或闭塞。 | |
2 |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 1、有明确诊断的心脏病病史、临床症状及体征(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X线检查心影异常改变并符合该疾病的诊断; 3、心电图异常改变并符合该疾病的诊断; 4、心脏彩超提示心脏器质性病变且心功能指标异常; 5、心功能分级二级以上:患者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平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 |
3 |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 1、有明确诊断的糖尿病病史(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随机血糖≥11.1mmol/L; 3、有以下一个以上并发症出现(动脉硬化、糖尿病肾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糖尿病性心肌病、神经系统并发症、糖尿病足等) | |
4 | 肝硬化 失代偿期 | 1、有肝硬化病史(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进行性肝功能损害;彩超提示肝硬化; 3、出现腹水或以下并发症(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肝性脑病、原发性肝细胞癌、肝肾综合征、门静脉血栓形成); 4、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或肝脏变小。 | |
5 |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 1、有脑血管病疾病史(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出现肢体感觉障碍和/或运动障碍、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3、影像学检查(如CT、MRI)提示神经系统出血、梗塞后改变等 | |
6 | 恶性肿瘤 | 1、有恶性肿瘤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3、影像学检查(如彩超、CT、MRI、X片等)的阳性结果。 | |
7 | 慢性肾炎 | 1、长期慢性肾脏疾病史(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肾脏B超示体积缩小或弥漫性肾损害;肾功能受损; 3、出现血尿、蛋白尿、高血压、水肿、贫血、胃肠道症状、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等。 | |
8 | 慢性活动性 肝炎 | 1、既往有明确肝炎病史(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有明显的肝炎症状:乏力,纳差,腹胀腹泻等;相关体征: 肝肿大伴黄疸蜘蛛痣,肝病面容,肝掌或脾肿大; 3、ALT反复或持续升高或血浆白蛋白减低或白球比例明显异常。 | |
9 | 慢性阻塞 性肺病 | 1、有慢性阻塞性肺病病史2年以上(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有慢性咳嗽咳痰、喘息和胸闷、气短或呼吸困难; 3、肺功能检查提示通气功能受损; | |
10 | 系统性 红斑狼疮 | 1、 相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出现蝶形红斑、盘状红斑、光过敏、口腔溃疡、多关节炎、浆膜炎、肾脏病变、神经系统病变、血液系统异常、免疫学异常、)抗核抗体阳性。在上述11项中,如果有4项或以上阳性,则可诊断。 | |
11 | 非重性精神病 | 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资料。 | |
12 |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 1、有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和相关检查的阳性结果。有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对称性关节炎、有类风湿结节、血清RF阳性、X线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符合以上7项中4项者可诊断为RA(第1-4项病程至少持续6周)。 | |
13 | 肝豆状核 变性 | 1、有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相关的临床表现和阳性检查结果(基底节变性、肝硬化、肾脏损害、K-F角膜色素环等); 3、血清铜检测。 | |
14 | 冠心病 (心肌梗塞) | 1、有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临床阳性检查结果:典型心绞痛发作和心梗临床表现,心电图、血清酶异常改变。 | |
15 | 脊髓空洞症 | 1、有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阳性检查结果:受累的脊髓节段性损害症状、分离性感觉障碍、运动障碍、自主神经及神经营养障碍的症状; 3、磁共振及X线平片表现等。 | |
16 | 结核病 | 1、有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详细的门诊资料等); 2、实验室阳性检查结果:涂片镜检、培养、菌种鉴定等等。 | |
17- 46 |
| 1、有关病史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 2、相关的临床表现和阳性检查结果。 | |
附件5:
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登记汇总表
定点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 | 有无病历 | 初步鉴定结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合计 | |||||||||
填表人: 负责人:
说明: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附件6:
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普通人口)慢性病鉴定登记汇总表
定点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 | 有无病历 | 初步鉴定结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合计 | |||||||||
填表人: 负责人:
说明: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附件7:
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纳入疾控管理的精神病) 贫困人口 慢性病患者信息核查表
定点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 上报单位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详细家庭住址 | 慢性病病名(如合并其他疾病,将精神病放在第一位) | 监护人电话 | 核查人 | 核查时间 |
合计 | |||||||||
说明 | 1、本表专用于统计核实纳入谯城区疾控管理的 贫困人口 精神病 患者信息,各项内容填写完整,不得缺项漏项。 2、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 ||||||||
填表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