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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经2013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付线至5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3%;县(市)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地区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7%;省级三级医疗机构(含省外)支付比例为84%。
  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均增加3%。
  二、取消各类参保人员(含优抚对象、离休人员,下同)在就医期间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含耗材)个人自费比例的相关规定。统一参保人员就医期间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含耗材)和国产医用材料的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就医期间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含耗材)参照国产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标准,统一纳入“部分支付项目”中予以计算。
  三、提高城镇职工1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待遇。
  1、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免疫调节;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障性贫血);肝硬化(肝腹水);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至85%。
  2、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血管性痴呆;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和经地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的罕见特殊疾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现行的80%提高至85%。
   四、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障额度。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障额度由现行的50000元至200000元调整为50000元至300000元(含),报销比例仍为85%。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七、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