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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医疗、生育保险关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经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地区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付线至5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

支付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

县(市)级二级医疗机构

地区级二级医疗机构

省级三级医疗机构(含省外)

起付线至50000元

95%

92%

89%

86%

  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均增加3%。

  (二)降低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医疗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将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医疗诊疗项目”先行自付比例由8%调整为5%。

  (三)提高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由现行的85%提高为90%。

  (四)提高地区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支付限额和比例。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将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两类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由现行的4万元提高为6万元,支付比例由现行的85%提高至90%。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将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障性贫血),肝硬化(肝腹水),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三类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由现行的2万元提高为3万元,支付比例由现行的85%提高至90%。

  3.调整Ⅰ型、Ⅱ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但外伤性脑出血除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血管性痴呆,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经特殊病种鉴定委员会认定罕见的其他特殊疾病等八种特殊慢性病年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将以上八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现行的单病种多病种均为4000元,调整为单病种4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限额,年度最高累计限额为6000元。

  (五)调整地区城镇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

  1.将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免疫调节,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肝腹水),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五类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由现行的三年调整为鉴定通过后长期有效。

  2.将Ⅰ型、Ⅱ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但外伤性脑出血除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血管性痴呆,等五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由现行的三年调整六年。

  3.慢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经特殊病种鉴定委员会认定的罕见的其他特殊疾病等三种病种有效期三年保持不变。

  (六)新增阿克苏地区城镇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初审鉴定医疗机构。将库车县人民医院纳入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初审鉴定医疗机构范围。

  二、调整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2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给付比例。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县(市)二级医疗机构给付比例由现行的35%提高至60%;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地区级二级(含)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现行的30%提高至55%。

  三、调整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调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

  1.顺产: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

  2.助娩产:由2500元调整为3500元;

  3.剖宫产: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400元调整为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

  (二)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医疗费补助实行个人与生育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原则,按照个人自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的比例予以补助,上不封顶。 

  (三)扩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将产前检查和产前保胎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将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妇女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和保胎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00元,定额范围以内部分据实结算,定额范围以上部分费用自理;男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定为1500元,定额范围以内部分据实结算,定额范围以上部分费用自理。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