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来源:兰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4268
农村低保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享受范围: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应具备1、户籍状况、2、家庭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三个基本要件。
细则规定1、属于本市农村人口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农村低保对象。
三、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类: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二类:指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重残、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人的老幼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三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慢病、残疾、丧失重体力劳动,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四类: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四、低保收入认定和发放标准: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全市指导标准。
2017农村低保认定标准是家庭年收入低于3500元。按照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原则:一类人员每月发放292元,全年发放3504元;二类人员每月发放275元,全年发放3300元;三类人员月发放84元 ,全年发放1008元;四类人员月发放58元,全年发放696元。
五、办理程序:农村低保按照个人申请,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对收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