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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2011〕58号)的要求,确定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14000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3年2月4日

 

 

 

  抄送: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