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2816
一、出台背景
2014年5月1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建立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2016年2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行了具体阐释和细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市领导要求,在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与有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9月29日,市委常委会四届第20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10月17日,市政府将《实施意见》(渝民文〔2016〕84号)印发各区县实施。
二、《实施意见》亮点
(一)规范了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为: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现统一。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对我市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
(四)细化特困人员医疗、丧葬、住房、教育、供养服务等保障措施,落实政府兜底保障责任。
特困人员是最困难、最弱势、最特殊的群体。我市《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打赢脱贫攻坚战、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政策问答
(一)特困人员具体是指哪部分对象?
答:根据国务院《意见》和重庆市《实施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孤儿已经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目前,我市特困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符合特困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怎样确定发放时间?
答: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为: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已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其基本生活费从2016年7月1日补发,2016年7月1日以后经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其基本生活费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三)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对象有哪些,怎样确定发放时间?
答:我市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经申请按程序批准纳入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可以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同时,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如何保障特困人员疾病治疗?
答:对特困人员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安排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五)如何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
答: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六)如何保障特困人员教育?
答: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七)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是什么?怎样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