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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住院、患恶性肿瘤以及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二次报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住院、患恶性肿瘤以及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二次报销

二、设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社〔2012359号)

2、《关于患恶性肿瘤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医管〔20092号)

三、申请条件

1、困难退休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的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二次报销待遇,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月养老金在88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包括特殊病门诊的起付标准),按50%的标准享受二次报销待遇,年最高限额为600元。

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住院个人支付的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含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和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超过个人年养老金收入的25%以上的部分,按85%的标准享受二次报销待遇,年最高限额为3000元。

2、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因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个人支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享受二次报销待遇,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3、符合下述标准的患有恶性肿瘤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原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由市财政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

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个人月养老金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含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给予年最高限额为1500元和1000元的医疗补助待遇。

四、办理材料

符合困难退休人员住院二次报销政策标准的非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需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盖章)和个人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需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其余符合条件的人员,无需个人携带材料申请,二次报销待遇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统一核算和发放。

五、办理时间

费用发生的次年4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统一核算和发放,若需提供材料申请的则审核后予以发放。其中符合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二次报销政策标准的,在费用发生的当年7月,额外增加一次办理时间。

六、办理地点

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医疗保险管理中心12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

0551-63536433

八、办理流程

二次报销待遇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统一核算。

1、符合二次报销政策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无需个人携带材料申请,二次报销待遇费用直接通过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帐户予以代发。

2、符合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二次报销政策标准但没有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账户的参保人员,二次报销待遇费用首次领款时需携带以下证件领取二次报销款银行卡:

患者本人领卡领款的,可携带身份证原件直接到指定徽商银行领卡,更改密码后领款;

代领人领款的,代领人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基金管理科13号窗口开具介绍信,后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和介绍信到指定徽商银行领款。

所领银行卡也用于今后二次报销使用,请勿注销,以免再次发生费用时无法注入金额。

领卡银行地址: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合肥市安庆路79号,老市府广场交通银行正南面)。

领卡时间:徽商银行正常工作日(双休、节假日除外);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3、符合困难退休人员住院二次报销政策标准的非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需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盖章)和个人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后予以发放。

4、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需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后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