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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5〕190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6号)的要求和《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78”。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统一居民缴费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居民120/人·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30/·年。困难群体的参保救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的规定予以救助。

二、调整居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我市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从60%70%80%调整为70%80%90%,同时取消居民连续参保每年2%的奖励政策和一类低保、重度残疾人10%的优惠政策。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的规定予以救助。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调整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

报销比例

05万元(含)

50%

5万元~10万元(含)

60%

10万元~30万元(含)

70%

30万元(不含)以上

80%

上述政策调整从201510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