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6日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176
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经我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申请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住院医疗救助金能够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无需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确认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不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在办理出院手续后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或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在办理出院手续后)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或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否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
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1.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除外);3.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四)年未满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还应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患者属于重度残疾人的(在低保档案中已确认为重度残疾的城乡低保对象除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六)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三、县级民政部门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情形计算:
(一)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对象的,其以下医疗费用按全额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1.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3.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余额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其以下医疗费用按全额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1.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
(三)个人未缴费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非“三无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按以下办法计算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1.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全额计入;
2.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计入。
(四)对救助对象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所获得的医疗保险赔偿金(以下简称赔偿金)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以下简称捐助金),在核定其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应予以相应扣减;其所获得的赔偿金、捐助金之和支出(或扣减)个人负担的自费医疗费用后的余额达到或超过核定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不再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市级民政部门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合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县级医疗救助金额后,余额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一年内累计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救助;在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5%给予救助;在30001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在50001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35%给予救助;在10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门诊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经本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申请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防城港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2.患者医保证或合作医疗卡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证》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没有《门诊慢性病治疗证》的,须提供本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艾滋病感染者需市疾病控制中心提供书面证明;
4.相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
三、救助标准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的,按标准给予救助;达不到相应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2200806、港口区民政局2861539、防城区民政局2211763、上思县民政局8522385、东兴市民政局7696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