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6日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737
城乡困难群众如何办理住院医疗救助
一、申请条件
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医疗费的: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
(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1.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除外);3.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四)年未满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还应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患者属于重度残疾人的(在低保档案中已确认为重度残疾的城乡低保对象除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六)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城乡低保、五保对象
1、住院医疗救助金可以实现即时结算且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确认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2、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及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办理程序: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在所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办理程序: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在所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工作--县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