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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大病、重病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省相关政策及《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宝政发〔2011〕1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条 对困难群众,可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和住院救助三种形式进行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 参合资助。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 日常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和因病常年卧床不起需长期服药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2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

 

  第六条 住院救助。分两种情况: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基金报销后,剩余住院费用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户: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基金报销后,剩余住院费用按90%比例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参合资助。县(区)民政局每年10月上旬将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局审核后提供的资助人数,将参合救助奖金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县(区)财政局按县(区)民政局提供的资助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帐户。

 

  第八条 日常救助:

 

  1、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文预拨日常救助资金到县(区)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2、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于每年4月上旬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救助,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

 

  3、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乡镇(街办)复核无误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4、县(区)财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办理个人存折,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5、每年6月初,由县(区)民政局将日常医疗救助情况据实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住院救助:

 

  1、我市的城乡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无缝衔接,实行“一站式”服务。

 

  2、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3、市域内住院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出院时,只给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住院总费用中个人自费部分,医疗救助(住院救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用,一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直接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本医疗机构上月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以统一报表形式报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经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帐户。

 

  4、市域外住院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报销的同时,同步办理医疗救助(住院救助)手续。患者将所需资料报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由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市域外住院患者资料及所需资金报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及时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相应经办机构,个人在经办机构领取医疗救助(住院救助)资金。

 

  第十条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低保证》、当月《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合疗证》或《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1、中、省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照当年住院救助金额的15%负担);

 

  4、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市医改办等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统一领导全市大病统筹救助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医改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市民政局低保处、市财政局社保科、市人社局医保处、市卫生局农合办等组成。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和分工:

 

  1、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适时召集市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并向市财政局定期提交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意见。

 

  县(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参合资助、日常救助)的审批,资金申请、资金发放工作,并按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2、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交的城乡医疗救助(参合资助、日常救助)资金额,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县(区)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并适当列支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县(区)财政局要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根据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日常救助)相关资料办理存折。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城乡医疗救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审批城乡医疗救助费用时徇私舞弊,骗取、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3、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

 

  4、其他违反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宝市民发〔2008〕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