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陕西宝鸡民政网 浏览次数:4957
对困难群众,可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单次住院救助和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四种方式进行医疗救助。
1、参合资助。县(区)民政局每年10月上旬将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局审核后提供的资助人数,将参合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区(财政省管县除外)财政局新农合资金专户,县区财政局按县区民政局提供的资助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帐户。
2、日常救助。①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申请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②经镇政府(街办)审核无误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③县区财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办理个人存单(折),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3、单次住院救助。①在户籍所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出院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同时,一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一站式结算)。②在户籍所在县区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申请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结算时间距申请救助时间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经镇政府(街办)初审、县区民政局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按照县区民政局每月所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办理存单(折),县区民政局按月负责发放救助资金。
4、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符合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之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救助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经镇政府(街办)初审、县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县区财政局按照县区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办理存单(折),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救助资金。
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料:
1、在镇政府(街办)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金领取存折》、《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合疗证》、《医保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由相应机构提供给患者)等。
2、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金领取存折》、《合疗证》、《医保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事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事收费依据:无
负责科(处)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救助科
地 址:陈仓园市民中心西二楼
科室办公电话:3901761
承 办 人 员:李彦伟